青海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第四十三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具有危险性的旅游场所、路段、设施设备和游览项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开展高风险旅游项目,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应当说明安全行为规则或者进行风险提示,介绍安全防护知识,并配备必要的医药和救护设备。对参与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者,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相关责任保险,提示并协助旅游者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