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和旅游经营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旅行社转团或者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服务内容及标准不得低于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旅行社不得擅自并团。组团旅行社与其他旅行社转接待时,应当订立委托合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