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托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开发文化旅游、生态旅游、探险旅游、红色旅游、健康旅游等旅游产品。

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特色小镇、民族村寨、传统村落等资源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