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破坏普氏原羚、黑颈鹤、大天鹅等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