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