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省体育主管机构收到登山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登山活动。经批准的登山活动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山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