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省体育主管机构统一管理外国人在青登山活动。山峰所在地州、县(市)体育主管机构协助作好外国人登山的有关工作。公安、科技、自然资源、林业草原、文化和旅游、外事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外国人登山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