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外国人登山附带科学考察活动结束时,必须通过签约的中方登山接待服务机构向省科学技术、林业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样品和资料:(一)采集的标本、样品和化石的清单;(二)发现的野生动植物新种或者类群的资料;(三)制作的野生动植物新种正模式标本、特殊动植物类群的标本;(四)标本、样品、化石的室内分析结果;(五)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音像资料的复制本。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