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外国人登山附带科学考察活动结束时,必须通过签约的中方登山接待服务机构向省科学技术、林业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样品和资料:

(一)采集的标本、样品和化石的清单;

(二)发现的野生动植物新种或者类群的资料;

(三)制作的野生动植物新种正模式标本、特殊动植物类群的标本;

(四)标本、样品、化石的室内分析结果;

(五)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音像资料的复制本。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