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权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