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无法律、法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权利人收费的,由收费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责令退回所收的钱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