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无法律、法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权利人收费的,由收费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责令退回所收的钱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