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再生资源充分利用。自身无法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修旧利废制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