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依据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