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省、州、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