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范第五十八条有效城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城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城镇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协管人员,协助城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城镇管理相关工作。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协管人员不得以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