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城镇管理行政执法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镇管理主管部门管辖。

相邻区域的流动性违法行为,由最先发现或者收到举报的部门查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

专业性强、影响重大或者跨区域的违法案件,可以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城镇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查处或者牵头查处。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