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城镇管理等部门对城镇管理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场(点)的环境卫生进行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居(村)民应当对自宰畜禽的废弃物进行填埋或者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