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有效城镇公共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饮料罐、塑料瓶(袋)、口香糖、烟头、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三)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等公共区域倾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及其他污物;(四)堆放、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五)张贴、喷涂、散发各类小广告;(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