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范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州推行垃圾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制度。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镇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产生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收集场所,并按照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