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同时使用规范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

(一)自治机关公布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决议、决定、命令、布告、通告;

(二)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公文文头、网站名称;

(三)向农牧民发放的时事政治、政策、法律法规、科普、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宣传材料;

(四)因公共服务需要,设置的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

(五)藏族特需用品的名称和说明书;

(六)公民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件;

(七)其他应当同时使用规范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