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培养和配备通晓藏汉双语的工作人员,建立藏汉双语学习使用激励机制,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工作人员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自治州、县(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对不知晓藏语言文字日常用语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