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自治州的其他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执行职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藏族公民提供翻译。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