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现场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运载可分载货物且具备现场卸载条件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自行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分装后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对运载可分载货物但不具备现场卸载条件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到就近的具备卸载条件的场所进行卸载、分装,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分装后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四)对运载或者混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引导至具有安全卸载设施和条件的场所实施卸载。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