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八条已修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并颁发证书和证章,在上级爱卫会的指导下,负责辖区的爱国卫生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