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的爱卫会可以聘任专职或者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证书证章。旗县级以上的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一)检查有关爱国卫生法律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二)对所辖范围内单位和居民区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三)提供咨询,参与评比、考核;(四)执行爱卫会及其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任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