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旗县级以上的爱卫会可以聘任专职或者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证书证章。

旗县级以上的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检查有关爱国卫生法律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

(二)对所辖范围内单位和居民区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提供咨询,参与评比、考核;

(四)执行爱卫会及其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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