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所需经费,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