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乡环境卫生收集设施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当与分类处置方式相适应。城乡环境卫生收集设施位置应当相对固定,方便居民生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