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乡环境卫生收集设施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当与分类处置方式相适应。

城乡环境卫生收集设施位置应当相对固定,方便居民生活。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