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和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见义勇为、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的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个人做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典型,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