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辖区)内的文明行为的宣传、落实等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