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九项规定,破坏、占用公共绿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