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一节 鼓励与倡导第十条有效倡导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爱护公共环境,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二)规范、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三)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履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