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机械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排放检验和维修养护;(三)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