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达到本地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新购置的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轻型汽油车、柴油车在注册登记时,免予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