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将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和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