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将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和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