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四章 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心理疏导、法律咨询、婚姻家庭关系调适等救助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