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法配合提供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要求依法查处的,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等理由予以劝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