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标准化需求,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并建立标准化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业务工作同时规划、同时推进和同时落实工作机制;
(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三)对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等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等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