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地方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周期届满六个月前,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由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复审结论公告后三十日内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启动修订程序。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