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在政务服务平台上提供登记备案电子证明,并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义务。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