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持有居住证的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承租人可以依法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