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