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