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车间、仓库、厨房用作员工宿舍。生产、经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