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私自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