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