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