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核定限量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限量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