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制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保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