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储存和运输安全管理第十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二)消防车辆无法顺畅到达的区域;(三)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四)有居住场所,或者地下、室内、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五)地下及半地下室内;(六)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