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测和治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用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