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第五十二条有效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应当在市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进行。寺观教堂不具备条件或者无相应寺观教堂的,可以在市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进行,由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